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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托】司法部重申禁止对“四类外”鉴定准入登记!司法部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仅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鉴定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四类外”鉴定机构无须统一登记,根据“行业资质”即可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8年向司法部发出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工作清理规范整改建议,2018年12月5日,继《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后,司法部再次发文,督促各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整改,清理注销“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
 

 
 
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8年12月5日 司办通[201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议依法规范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函》(法工办函[2018]233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双严十二条”),进一步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决定》《实施意见》对国家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范围,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登记管理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双严十二条”也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严格依法、认真负责地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确保法律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坚定不移推进“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整改工作
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拟申请从事“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有关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一律不予准入登记。当前,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有一些鉴定机构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全部或部分为“四类外”鉴定事项,一些鉴定机构有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属于“四大类”鉴定事项但目前却仍归类到“四类外”鉴定事项。要认真分析梳理本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情况,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依法坚决注销登记;对已登记的“四类外”鉴定机构中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确属“四大类”鉴定事项的,要依法变更登记。目前,全国有28个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未登记或明确停止登记“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有19个省(区、市)对规范整改工作作出明确部署,但个别地方周期较长,还有一些地方未明确时间表,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精神。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规范整改工作。
三、认真做好“四大类”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工作
要根据本地诉讼活动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对鉴定服务需求的特点,统筹规划司法鉴定机构布局,科学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要从严把握现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严格审核鉴定机构人员构成、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办公场所和鉴定人相关行业执业资格、相关专业学历、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制度和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要求,未经考核或者专家评审合格,一律不得准入登记,确保“四大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与其能力水平相当的司法鉴定业务。
四、狠抓责任落实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是司法鉴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责任大、要求高。特别是“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整改工作,涉及面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理解、不接受、工作推进难度较大。各地特别是还未进行部署的地方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厅(局)长要亲自研究部署,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认真研判形势,细化工作措施,有序加以推进。要认真做好对已登记“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释法明理和宣传疏导,使其认识到,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不再登记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人员,但其仍然可以依法接受办案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个人委托,为案件或者其他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服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合力完成好规范整改工作。对于涉及地方性法规执行的,要主动向地方人大部门汇报,并及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和情况
通报,确保规范整改工作积极平稳开展。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江苏省开展司法鉴定“双严”专项活动成效显著
“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已全部注销登记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精神,江苏省开展司法鉴定“双严”专项活动。经过一年努力,全省在《“双严”意见》规定的12个方面均取得明显进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长时间积累起来的一些问题得到了清理,严格登记、严格准入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专项
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一是严格条件要求,规范准入程序。省司法厅制定《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018)》《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2018)》以及配套使用的《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则》《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等五个文件,明确登记工作的具体程序和环节,细化登记从事相关鉴定业务的专业范围和具体要求,奠定我省司法鉴定登记工作的基础。通过严格登记范围、坚持高精尖发展方向、强化资质能力审查、严格仪器设备配备要求,从严把握司法鉴定登记条件。加强与厅审批部门分工配合,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
二是强化执业监管,防止批管脱节。在2018年度能力验证活动中,全省共有97个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参加了所有30个项目的能力验证,鉴定机构参加验证的项目合计349个,结果为满意的有264个,占76%,满意率较上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连续第三年开展全省法司法鉴定人模拟出庭质证竞赛,检验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力,38名司法鉴定人分别扮演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角色,针对19份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演练。在法医毒物鉴定和文书鉴定两次专项检查中,共查阅酒精检测鉴定案卷235件、文书鉴定案卷90件,发现文书格式、归档内容、收费票据、检材流转、证据固定、检验方法等方面的问题6类共72个,检查情况在全省进行了通报。省厅全年直接处理包括转办督办投诉事项64件、处理行政复议案件28件、行政诉讼应诉12件,没有发生1起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依法查处2家鉴定机构和2名鉴定机构的违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为保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效地服务于司法、服务于社会,专项活动期间,对于业务量过少,缺乏从业积极性的“四类”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迅速进行整改,对长期不具体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劝其主动申请注销。一年来,对10余家业务量少的机构下达了整改通知,注销了一个不实际从事鉴定业务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注销76名司法鉴定人。
       三是严格登记范围,注销四类外机构。为落实《“双严”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制度,将“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的清理明确列入专项活动目标。对33家“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作了分类处理:9家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司法鉴定机构直接注销处理;3家可以有条件地登记为“四大类”机构;其余21家由各所属地设区市司法局做说服工作,动员主动注销。至2018底,全省33家“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中,3家登记为痕迹微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7家已经注销,另外3家已于2019年1月底前
注销完毕。
四是实施换证审核,规范业务范围。2018年5月,省司法厅结合司法部换发新式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的时机,下发《关于落实司法鉴定“双严”整改要求做好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进行全面审核。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与审批部门按照我省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等相关文件,对129个“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联审。一是对照《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取消部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业务,解决了痕迹鉴定机构不管是否登记了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业务都在从事此项鉴定业务的问题;二是将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情况与鉴定业务范围审核挂钩。至2018年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审核工作已经完成,换证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对2个成立已满两年、未取得认证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注销其相应的鉴定业务类别;对4个成立已满2年、资质认定证书到期未及时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保留鉴定业务类别,备注“应与通过认证认可项目的能力范围相适应”;对8个未取得认证认可证书但认证认可申请已被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样对相应的鉴定业务类别加上备注,适当限制。
五是制订发展规划,同步推进改革。2018年,省司法厅制定《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8-2020年)》,明确今后几年的发展目标,强调在清理撤销“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促进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品质提升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发展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确定3个重点发展方向,即:涉及农业、土地、林业、海洋渔业、矿业等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除酒精含量外的法医毒物鉴定机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提出控制发展法医临床鉴定机构、文书鉴定机构、微量痕迹项下各领域鉴定机构和单一的环境污染物性质鉴定机构。对申请登记微量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检测因子数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总规模控制在165个左右,大型综合性鉴定机构比例明显提高,母体为重点高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达到30个,司法鉴定机构在认证认可领域的鉴定业务全面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实验室通过国家资质认定和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超过30个,初步建成种类齐全、业务清晰、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资质能力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体系和比较健全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
来源:司法部;司法鉴定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