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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有修补痕迹 13万获退赔52万(转载)

新车曾有修补痕迹
“作为一名消费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理直气壮。”常宁市消费者廖运国介绍,2015年2月13日,他与常宁市动力快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快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13.19万元购买一辆轿车。动力快车公司与衡阳市的唯一授权经销商衡阳市天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禧公司)联系提车事宜,因天禧公司没有廖运国所要车辆款型,遂于2月14日从邵阳市一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2月15日,动力快车公司到天禧公司提车,并于次日交车。
2015年4月19日,廖运国到当地一家汽车美容中心进行车辆清洗护理,被告知该车前保险杠有明显的油漆修补痕迹。廖某随即将情况反映给被告动力快车管理人员,对方承认“车曾有修补痕迹”。不过,动力快车、天禧公司仅同意更换车辆前保险杠等配件并赔偿10次高级保养费用,拒不更换新车。
审理 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廖运国在常宁市消委、衡阳市消委建议下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天禧公司退还廖运国购车款13.19万元,并以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赔偿廖运国损失。
天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4月25日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天禧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主动将消费者的退赔款及有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汇到法院执行账户上,常宁市人民法院当日即将“退一赔三”款合计52.76万元兑付给消费者廖运国。
6个月内出现瑕疵由商家担责
“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我省判决的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在我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吴卫表示,新消法实施后,明确了广大经营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消费者在遇到需维权的消费纠纷时,应该勇于拿起新消法这一武器,自觉维权、依法维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近3年,新消法将过去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并增加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的规定。同时,新消法还为消费者破解“维权成本高”提供了一把利器,即“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消费者购买的电脑、汽车、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商品或装修装饰服务,在6个月内发现质量瑕疵,双方存在争议的,需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